院字〔2021〕68号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差旅费管理细则》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2021年12月17日
差旅费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报销行为,根据《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细则》中差旅费是指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条 各中层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校内各单位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制《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差旅审批单》(附件1),按照经费管理权限,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禁超预算安排差旅费,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级别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级别见下表: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 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 船 (不含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乘坐火车。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或从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连续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者,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乘坐软席卧铺条件乘硬席卧铺的、符合乘坐硬卧条件而乘硬座的,不再给予差额补助。
(三)乘坐飞机。出差要从严控制乘坐飞机,出差确需乘坐飞机的,需先经校长审批。
第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因购买机票和其他原因购买多份保单的,仅报销一份交通意外保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差旅住宿费标准见《河北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附件2)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员工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任何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赁交通工具的,不支付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凭收款单位提供的缴费凭证按上述标准支付市内交通费,未能提供缴费凭证的,不支付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确因特殊情况,参加公务外出后报销材料不齐全的,出差人员须填写《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差旅特殊事项申请表》(附件3),逐级签批至分管校领导后可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一)自驾或搭便车,可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因天气等客观原因绕道前往目的地,可报销绕道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
(三)除参加会议、培训等由主办方承担住宿费外,实际发生住宿而未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家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或其他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路途用时一天以上的,按往返各1天计发补助。列车晚点(临时停车或事故)一般不计入乘车时间。如遇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需当地交通部门、气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可以计发差旅补助。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到沧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培训、进修的,参加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按照以下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1.会议通知未明确“食宿自理”的;
2.通知中注明“食宿自理”但实际由承办单位支付食宿费的。
(二)不符合第一款情形的,3天以内(包括3天)每人每天100元;3天以上30天以内(包括30天)每人每天40元;30天以上每人每天20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和国(境)内外访学的,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到沧州各县(不含沧县县直)出差,伙食补助、交通费减半执行。教师在市城区内(不含校内)及沧县内,指导学生实习且中午不能回家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伙食补助。到沧州市区以外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乡村振兴驻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出差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单位同意学生到常驻地以外参加教学、科研任务、竞赛活动、出席学术会议等,在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和规模的前提下,报销差旅费的标准如下:
(一)学生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按“其他工作人员”差旅费限额标准执行。
(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根据出差任务,分别按照不超过50元/天/人、40元/天/人的限额,由经费使用单位酌定。
第二十五条 由经费使用单位教职员工全程带队并统一组织学生到常驻地以外实习、实训的,学生住宿费标准在100元/人/天范围内按照安全、节俭的原则由经费使用单位酌定,学生不计发补助。
第二十六条 外请专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可参照我校相等级别教职员工标准凭票报销,不计发补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车、船费超过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少于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凭票按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凭合法票据与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出差期间发生的与工作无关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因违反有关规定而被罚款,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三十条 不慎丢失出差相关原始票据的,参照学校经费管理细则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员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差旅审批程序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字〔2018〕43号)、《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校字〔2019〕10号)、《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差旅费报销补充办法(试行)》(校字〔2021〕8号)废止。
附件:1.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差旅审批单
2.河北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差旅特殊事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