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19〕63号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关于印发《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
收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2019年10月16日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印发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严格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文件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财务处是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时间的安排、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教务处和各学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督促学生缴费工作列入日常工作,招生就业处和后勤管理处等其部门协助财务处做好收费工作。
第六条 学生缴费:
(一)在校生缴费。在每学年结束(学生放暑假)前,财务处打印新学年缴费通知,由各学院发给每个学生。学生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
(二)新生缴费。招生就业处完成招录后,提交准确的学生信息库交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接到新生信息后,一周内将分班情况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打印学生缴费手册,随录取通知书寄给新生。新生按缴费手册的要求进行缴费。
第七条 财务处定期向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提供缴费信息,通报学生缴费情况。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学费的缓交、减免和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的困难,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九条 助学贷款。各学院应协助学生处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学生处将到账的学生贷款信息适时转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学生贷款结转学生学费。
第十条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冀价行费冀教财〔2003〕17号文件和〔2008〕42号文件相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一)对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二)对于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学费和住宿费。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三)休学和复学。按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四)转专业。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实际所学专业标准缴费,实行多退少补。
(五)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被开除学籍的,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不予退费。
第十一条 学生集中收费结束后,对缴费率低于规定标准的学院,给予处罚。
(一)每年两次统计缴费率,当年年底学生缴费率低于90%,扣减学院下一年度公用经费的10%,次年5月10日学生缴费率低于100%,扣减学院当年度公用经费0.5万元,补充学校经费,并通报全校。
(二)当年年底学生缴费率达到100%,下一年度公用经费奖励1万元。
(三)学生缴费率等于:学院在校生缴费总额除以在校生应缴费总额乘以100%。
第十二条 学生确因实际困难不能按时、按标准缴费的,可以申请缓交,先行办理注册;未经批准不按时、按标准缴费的,视为欠费,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