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18〕55号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关于印发《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
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2018年10月11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印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交通费报销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工作需要赴沧州市区内办理公务的交通费支出,包括乘坐公交、网络约车平台租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交通包括:学校至公务办理地的单程或往返交通,多个公务地点之间的单程或往返交通。
第四条 各职能处室公务交通费预算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核定(按年初人数核定);二级学院分别按1000元/月标准核定;思政部、体育部、基础部和图书馆分别按200元/月标准核定。交通费预算随年度财务预算划拨至各中层单位,各中层单位公务交通费在年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
第五条 各单位组织会议、培训、研讨、讲座等教学科研活动期间接送校外专家的交通费不计入报销额度。
第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公务交通费计入“其他交通工具支出”,会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计入“会议费”,公务接待发生的交通费计入“公务接待费”,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发生的交通费计入“学生活动费”等相关科目。
第七条 公务交通费每月报销一次,公务交通费报销应在公务发生后30天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60天。会议、接待、组织学生活动发生的公务交通费随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学生活动费一并报销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报销各类交通费需填写“公务交通费报销单”(见附件),注明每次公务出行的时间、往返地点、公务事由并附会议通知等相关佐证材料,按校字〔2017〕59号文件审批额度标准,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九条 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取得原始发票,网络约车平台租车应要求租车公司按月开具发票并提供乘车明细。
第十条 公务经办人是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交通费报销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公务交通费报销的审核,从公务出行的时间、地点、事由及发生金额对公务交通费报销进行合理性审核,对不合理或相关性不充分的公务出行开支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公务交通费报销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再报销交通费。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经费一般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科研经费报销交通费依据本办法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十月试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